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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13 人气:


为了规范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交易活动及交易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易中心切实履行交易商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交易商的身份、资产、风险偏好、交易和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揭示、交易商教育等工作,引导交易商在充分了解商品企业专场交易市场特点的基础上参与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

第二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交易商告知企业专场交易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遵守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从事企业专场交易、交收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投资者、具有行业背景或产业知识的合格自然人。交易中心规范交易商参与企业专场交易的入市条件,并对交易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一)企业交易商资格审查

企业交易商应为依法设立并在存续期内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机构投资者。企业交易商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等主体证明材料。

(二)普通交易商资格审查

1.交易商应为18(含)周岁到65(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济独立的公民;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借记卡)信息等主体证明材料;

2.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企业专场交易基础知识和投资知识;

3.具有相关行业背景。

第四条 交易商应对其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不配合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办法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中心拒绝其成为交易商,一切后果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五条 除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从事企业专场交易的普通交易商外,交易中心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交收仓库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亦不得参与交易中心的企业专场交易。

第六条 交易中心对准交易商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风险测评未通过的,交易中心拒绝其成为交易商。交易商应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交易商的订货额。

第七条 交易中心通过《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风险告知书》向交易商提示参与企业专场交易的主要风险。交易商入市时以亲笔签名或点击确认的方式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风险告知书》所提示的风险。

第八条 交易中心以年龄为基本的交易限制标准。年龄在18周岁以下及65周岁以上的禁止交易。

第九条 交易中心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向交易商讲解企业专场交易规则,充分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商教育制度,并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交易商介绍企业专场交易规则、交收流程,并提示交易风险,秉持“盈亏自负”的原则,告知交易商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入市,理性参与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商适当性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交易商信息、交易商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并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此类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和投诉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并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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