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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企业专场交易细则(试行)
时间:2024-07-02 人气:

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企业专场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企业专场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企业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交易中心规章制度和业务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专场挂牌商、交易商、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质检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企业专场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流程

第三条 符合交易中心企业专场挂牌商要求的加工企业、存储商、贸易商等产业客户可以委托交易中心服务机构向交易中心提出企业专场挂牌申请。准挂牌商和服务机构必须向交易中心提交《企业专场挂牌协议》《企业专场挂牌申请书》《企业专场挂牌商品说明》和挂牌商品销售许可等相关文件。

第四条 若准挂牌商非挂牌商品生产厂家,则还须提供与供货方的《供货协议》。若准挂牌商为挂牌商品生产厂家,则还须提供《产能报告》。

第五条 《供货协议》和《产能报告》中必须明确总供货量及违约条款。   

第六条 准挂牌商向交易中心提交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交易中心的各项交易条款和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企业专场商品流通市值需符合以下要求:

1.交易中心认可的有价挂牌商品;

2.以首次促销价格计算的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第八条 交易中心收到挂牌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后经交易中心新挂牌商品挂牌审核小组复审。

第九条 新挂牌商品经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将该挂牌商品纳入挂牌商品目录并发布企业专场商品挂牌公告。

第十条 交易中心发布企业专场商品挂牌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该挂牌商支付挂牌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支付挂牌费的,每延期一日收取挂牌商品市值0.1%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发布企业专场商品挂牌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该挂牌商须将《挂牌商品促销计划》中预估的促销成本费用存入指定账户并冻结。

第十二条 持有交易中心挂牌商品的挂牌商,在交易中心发布企业专场商品挂牌公告后,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商品入库申请。书面申请必须提交以下文件:《商品入库单》《入库商品申请人承诺书》、持有人身份证明,上述申请必须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入库流程。

第十三条 挂牌商申请挂牌商品经鉴定入库后,向交易中心出具《挂牌商品质检证明》。

第十四条 挂牌商办理商品入库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挂牌商入库数量必须保障滚动交收需求。

第十六条 进入交易中心挂牌商品目录的新挂牌商品,交易商可通过系统进行促销抢购。

第十七条 抢购委托在抢购当日抢购时间内有效, 抢购委托在抢购当日抢购时间内可撤销。

第十八条 交易商抢购前账户中需存有足额抢购货款,以保证抢购委托成功。

第十九条 抢购新挂牌商品必须全额预缴抢购款及抢购手续费。抢购申报结束后,如实际抢购数量小于等于可抢购数量则所有抢购申请全部成交;实际抢购数量大于可抢购数量则进行促销派发。促销派发结束后,未抢购成功的抢购款及相应手续费将退还至交易商账户。

第二十条 新挂牌商品正式挂牌交易日期和每日促销抢购价格以交易中心公告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 促销抢购流程:交易商在抢购时间内缴足抢购款,进行抢购委托,抢购委托提交后,抢购款将被冻结;交易中心根据促销派发规则进行促销派发,对未抢购成功部分的抢购款予以解冻,而后公布促销抢购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具体促销抢购流程、规则、和时间调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可在当日抢购成功后,可选择于之后的促销日转售或交易日内卖出,也可选择申请交收。

第二十四条 每日促销商品数量由挂牌商促销数量和交易商转售数量共同组成。交易商转售数量拥有成交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促销抢购结束条件:

1.当交易商抢购总量≤当日促销商品总量时,促销抢购阶段结束;

2.交易中心认定市场过热或其他需要结束促销的原因,交易中心有权结束促销抢购。

第二十六条 促销抢购的挂牌商品只能在交易系统内进行交易,提货需通过交易客户端提交申请。

第二十七条 促销抢购阶段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进入交易阶段。

第二十八条 交易阶段是指交易商根据自身需求,通过系统自主发布采购或销售的电子合同信息(包括质量、数量、价格、时间等),与有相应需求的其他交易商形成电子交易合同,合同在存续期内既可自行转让,又可办理交收业务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九条 交易挂牌商品在触及产能供应扩充条件时,交易中心有权启动产能供应扩充流程,交易中心将及时发布产能供应扩充公告。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发布产能供应扩充公告后,持有交易挂牌商品的挂牌商即可委托服务机构向交易中心提出产能供应扩充申请。申请时必须向交易中心提交《产能供应扩充申请书》和《持有人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当交易挂牌商品线上5日均价超过现货零售价且超出部分达到现货零售价的100%时,交易中心将进行风险警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当交易挂牌商品线上5日均价超过现货零售价且超出部分达现货零售价的200%时,交易中心有权发布产能供应扩充公告,对该挂牌商品进行产能供应扩充。

第三十二条 交易挂牌商品总挂牌数量=可售出总数量+可借货数量,可售出数量与可借货数量各占交易挂牌商品总挂牌数量的50%。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该比例。

第三十三条 当交易挂牌商品连续三个交易日已售出数量超过总挂牌数量的50%以上时,交易中心有权发布产能供应扩充公告,对该挂牌商品进行产能供应扩充。

第三十四条 当交易挂牌商品连续三个交易日已借货数量超过总挂牌数量的50%以上时,交易中心有权发布产能供应扩充公告,对该挂牌商品进行产能供应扩充。

第三十五条 当交易挂牌商品连续三个交易日已售出数量+已借货数量超过挂牌总数量的80%以上时,交易中心有权发布产能供应扩充公告,对该挂牌商品进行产能供应扩充。

第三十六条 产能供应扩充公告中将明确产能供应扩充总量。产能供应扩充总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挂牌商品交易总量的100%,具体比例以产能供应扩充公告为准。

第三十七条 产能供应扩充的其他内容以产能供应扩充公告为准。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定向配售。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有较大争议的挂牌商品,可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交易、暂停交易、风险警示或者退市等控制措施。

第三章 交易系统

第四十条 促销阶段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8:00-9:25,(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如有变化,交易中心将在官网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交易阶段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北京时间9:30-11:30、13:30-15:30,如有变化,交易中心将在官网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在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受交易申请,申请当日有效。如果一笔申请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的交易。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交易申请应视为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交易规则确定的方法与对方结算。

第四十四条 交易申请应包括交易品种代码、名称、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以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订立申请。当交易商提交买入订立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的金额;当交易商提交借货卖出订立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借货转销。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的商品和资金。

第四十六条 转让申请。当交易商提交卖出转让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有对应的商品。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的商品;当交易商提交买入转让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单笔交易申请最大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交易中心该挂牌商品流通量的1%。根据市场流通量的变化,交易中心可适时调整单笔申请最大数量。

第四十八条 交易阶段开盘价为当日该挂牌商品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交易结算价为最后三分钟加权平均价。

第四十九条 在接受交易申请的时间内,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中心确认后方为有效。被撤销和失效的申请,交易中心应当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交易商相应的款项或商品的锁定。

第五十条 会员服务费:交易中心提供软件系统、硬件系统服务,且只针对会员提供上述服务。交易商参与企业专场的业务活动,须缴纳会员服务费。会员服务费收取标准为1元/天。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会员服务费标准。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手续费:交易中心提供商品交易服务。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完成每笔交易,包括促销抢购阶段,均须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于商品上市时公告。交易成功则由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手续费的实时扣除。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五十二条 交收手续费:交易中心提供商品交收服务。交易商申请交收,完成每笔交收,均须缴纳交收手续费。交收手续费收取标准于商品上市时公告。交收申请成功则由交易系统进行交收手续费的实时扣除。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交收手续费标准。

 第五十三条 延期费:挂牌商提供商品备货服务,交易中心协助监督管理。进入交易阶段后,交易商持有订立合同,七个自然日内没有进行转让或者交收,第八个自然日开始收取延期费。延期费收取标准于商品上市时公告,按日延续收取。延期费由交易系统于当日结算时扣除,如遇节假日,于节假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累计收取。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延期费标准及时限。

     第五十四条 出金手续费:结算银行收取出金手续费。交易商出金,每笔均须缴纳出金手续费,收取标准由结算银行于交易中心官网公告。出金时进行出金手续费的实时扣除。

第五十五条 其他费用:产生的与企业专场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收取标准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四章 交收

第五十六条 促销阶段和交易阶段的采购买入订立成交后,均可通过客户端提出交收申请。

第五十七条 进入到期交收阶段,未进行采购卖出转让的所有采购买入订立进行统一交收。

第五十八条 进入到期交收阶段,未进行买入转让的借货代销订立按照最后交易日结算价与挂牌商结算,由挂牌商发货履行付货交收义务。

第五章 电子交易合同

第五十九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发售交易系统对上市挂牌商品进行交易订立的现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编号、交易品种名称、挂牌商品代码、品相、规格、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等。

第六十条 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买卖双方价格达成一致,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六十一条 电子交易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六十二条 根据电子交易合同和相关规则,卖方向买方转移所交易挂牌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第六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交易中心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商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中所述时间,以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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